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全省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贛府發[2012]18號),為規范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引導服務業集聚發展、集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是以某一服務產業為主體,相關服務產業相配套,產業特色鮮明,空間相對集中,具有資源集合、產業集群、服務集成功能,現代服務業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是產業發展新高地和經濟增長的新亮點,是現代服務業發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現代服務業集聚區主要發展形態包括:中央商務區、創意產業園、科技創業園、軟件產業園、服務外包基地、商貿綜合體、文化休閑旅游區、現代物流園、新型專業市場、綜合性生產服務集聚區等。
第四條創建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統籌規劃,合理配置資源,規范有序推進。
第五條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認定管理工作。
省行業主管部門參與相關行業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評審、指導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本地區現代服務業集聚區的組織初審及申報工作,并配合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
(三)有較為完善的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園區邊界清晰。
(四)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五)有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
(六)有多家同類或相關大企業(機構)入駐。
(七)在全省同類集聚區中有較大影響。
第七條各類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中央商務區。入駐各類企業總部30家以上,或入駐企業總部3家以上且總稅收收入超過5億元。
(二)創意產業園。入駐創意工作室或服務性公司2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三)科技創業園。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型企業15家以上,或入駐科技服務型企業3家以上且總銷售(營業)收入超過2億元。研發投入占總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四)軟件產業園。入駐軟件企業2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5家;或入駐軟件企業3家以上且總銷售收入超過3億元。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收入在所有收入中占有相當比例。
(五)服務外包基地。入駐各類服務外包企業2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5家;或基地總產值10億元以上,稅收7000萬元以上。
(六)商貿綜合體。省、市、縣(區)所在中心城區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其他區域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入駐購物、娛樂、休閑、餐飲等各類企業30家以上。
(七)文化休閑旅游區。布局在省級以上風景區和休閑度假功能較強的復合型旅游景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務功能,擁有現代休閑娛樂項目、旅游度假設施、特色餐飲購物服務等,入駐各類旅游服務企業20家以上。
(八)現代物流園。入駐物流企業3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不少于5家;或入駐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5億元。
(九)新型專業市場。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功能,年市場交易額超過10億元,且居全省同類市場前列。
(十)綜合性生產服務集聚區。入駐金融、培訓、會展、信息、物流和研發設計等服務企業和機構1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申請
凡符合條件的集聚區均可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市、區)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推薦,由設區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向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省直管試點縣(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可直接向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九條申報材料
包括:
(1)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
(2)經依法批準的用地審批文件或土地總體利用規劃;
(3)入駐企業目錄及企業營業(銷售)收入、稅收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情況;
(4)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情況;
(5)管理機構情況;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條審核
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批復及授牌
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通過審核的服務業集聚區提請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進行批復認定,并授予“江西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二條對集聚區內的重大項目優先列入省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安排省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實行動態管理,依據管理辦法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核,對合格的集聚區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發布公告、撤消稱號。
第十四條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應按季度向所在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集聚區發展情況和入駐企業基本情況報告,由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匯總后報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因故需變更建設規劃或其他重大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報告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省級現代服務業集聚區認定暫行辦法》(贛服領字[2012]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江西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